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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批转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合肥市失业保险工作规范的通知

  6、复核区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签领名册,复核后在当月15-18日通知银行将各项失业保险待遇转入银行个人存折。

  7、复核区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表》,复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报销表返回区服务中心。

  8、复核区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申领表》,复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申领表返回区服务中心。

  9、复核区服务中心每月上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签领名册,复核后在当月18日前通知银行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转入银行个人存折。

  10、审核转入地失业保险机构联系函、《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失业人员异地转出手续。

  审核异地户口迁入的失业人员失业证(异地)、户口本,开具同意转入联系函,在迁出地失业保险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等材料转入我市失业保险处后,再严格按我市失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和签领手续。

  11、按月汇总、填报三县、四区《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合肥市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月报表》等,于次月8日前上报省、市劳动保障局。

  二、区服务中心

  1、根据失业人员档案材料,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核定失业人员的保险待遇,填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失业人员登记卡》交至街道工作站,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区服务中心留存,一份存入失业人员档案)。

  2、对登记的失业人员以街道为单位,建立《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输入微机),全面反映失业人员增减变化及基本情况,每月28日前将登记数据上传市失业保险处,下传街道工作站。

  3、每周按规定时间到市失业保险处提取本区失业人员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失业人员档案的保管、整理、传递以及相关材料的补充,维护失业人员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保密和保护工作。

  负责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利用、出具与档案相关的证明等。失业人员委托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事务代理部门代管档案的,如需出具有关证明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事务代理部门根据需要分别出具。

  凭失业人员接收单位开具调档介绍信、相关材料(招工介绍信、入伍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等的复印件)办理失业人员核减及档案转移手续,将有关数据录入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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