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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批转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合肥市失业保险工作规范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批转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合肥市失业保险工作规范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71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

  失业保险工作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企业直接进入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将显著增加。因此,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对稳定社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合肥市失业保险工作规范》是适应我市失业保险发展形势的需要并结合当前失业保险工作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希各区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此规范制定出相关规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失业保险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动保障服务体系中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和《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我市劳动保障四级管理服务体系中失业保险工作规范如下:

  一、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失业保险处)

  1、审核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报送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职工档案、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办理接收手续并为材料报送单位开具回执。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按失业人员户口将其档案分检到区,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微机。

  2、按月汇总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服务中心)上报的《失业人员登记情况表》(软盘报送),掌握全市失业人员增减变化等基本情况。

  3、为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有技能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指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原则,确定失业人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审核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失业人员培训合格材料,按规定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4、审核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失业人员求职成功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向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5、审核区服务中心上报的《失业保险金延签申请表》,审核批准后由区服务中心转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工作站)执行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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