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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合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

  4、关于其它职工

  除了以上三类职工外,改制转企单位的其它职工原事业单位身份不再保留,按市政府关于《批准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文件规定执行。改制转企后,原事业单位职工可自主选择去留,通过双向选择,或重新与改制后的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或调离,或自谋职业。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按本人实际工龄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档案工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补贴)为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已停止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亏损严重、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单位,可按其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和省、市规定的津补贴(扣除岗位津贴即活工资部分)为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1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所需费用从资产置换资金中列支。对进入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其补偿金及应发给职工的历史拖欠,应以现金一次性足额支付和偿还给职工。对改制后企业重新聘用的职工,其补偿金及应发给职工的历史拖欠,在职工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也可与职工签定合约,分年付清。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由转企单位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改制转企单位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办理病退手续。因工负伤或因职业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退休养老待遇按《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二、社会保险手续的接续

  1、根据市政府1998年第66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市事业单位应从1998年9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制转企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单位养老保险,未参保的单位应从1998年9月1日起补交养老保险费。

  根据国务院第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市事业单位应从1999年1月起参加失业保险,改制转企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从1999年1月1日起补交失业保险费。

  2、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有关改制转企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提供改制转企前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名册、人事部门核定的原离退休待遇标准和有关文件依据,及时办理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给或变更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复核事业单位转企前已退休职工办理的退休条件和原待遇标准,确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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