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退休费,计发基数统一核定在2002年12月本人当月工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津补贴),工作年限统一计算至2002年12月31日,并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今后退休费的调整办法、时间和标准统一按企业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前退休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由改制转企单位从资产置换资金中按核定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为基数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改制转企单位全额支付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协议支付办法,协议工资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无资产置换资金承担至法定退休年龄前退休费的单位,由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从国有资产营运收入中按协议工资标准单列支付。
提前退休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由改制转企单位按2003年1月计算从资产置换资金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不足部分由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从国有资产营运收入中单列支付。
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凭退休证提取,同时注销个人帐户。
3、关于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仍在转企后的单位工作至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2002年12月31日止工作不满20年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照企业计发办法执行,另按月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改制当月本人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改制当月当地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的差额,并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核发给退休职工的补贴逐年递减,补贴比例分别为2003年到龄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4年70%、2005年50%、2006年30%、2007年10%。在过渡期内退休的职工今后退休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
按照企业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涉及的职工缴费工资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取改制前5年的相关数据。其中,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结构中基本工资和国家、省规定并实际领取的津补贴之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准。享受退休补贴的职工,不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其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从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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