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事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合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
(合人发[2003]21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意见》(合政[2003]7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顺利进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关于职工的分流
本《办法》所指职工,为改制转企单位2002年12月31日前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2002年12月31日后调入(不含行政机构改革机关分流人员)的职工,除按规定进行身份置换外,不享受本《办法》所列的各项政策。
1、关于离退休的职工
凡在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和条件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原人事部门核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今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改制转企前离退休职工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改制转企后的企业将所需资金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代发,改制后单位不存在的由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在国有资产营运收益中单列支付。
按市政府[1998]66号令应交纳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双基数”部分。在市政府未出台新的规定前,仍由改制后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交纳,改制转企后单位已不存在的,改由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收益中单列支付。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补助、特需经费等其它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项目的待遇,由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在原渠道支付,改制后单位不存在的可由改制单位从资产置换资金中按2002年实际发生额预提15年一次性交纳给社保机构代发。
2、关于提前退休的职工
至2007年12月31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2002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20年;或2002年12月31日止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前述条款之一的职工,在本单位改制转企前,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并统一按2002年12月31日为退休日期办理提前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