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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由借、贷、保三方商定,最长不超过两年。还款方式主要有分期还贷、一次还贷,具体由借、贷、保三方商定。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确因经营发展需要未能还款要求展期的,应向区担保机构提出展期申请,经区担保机构审查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办理展期手续。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第十三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由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规定的范围,确定具体贴息贷款项目。每年年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经办银行的贴息发生额度经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经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经办银行上报其总行汇总,总行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市商业银行的各经办行向区财政部门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经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专员办核准后,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后拨付。不符合贴息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借款人按银行规定支付利息。
  第十四条 合肥市各区设立担保机构,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基础,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小额贷款担保的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由区担保机构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名义,存入开展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除履行担保赔偿责任外,不得挪作他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贷款担保责任未解除前不得抽回。
  第十六条 区担保机构不得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手续费,担保费由区担保机构按年不超过贷款本金1%的标准,从担保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各区政府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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