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或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五)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看好,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六)担保机构确认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的开办费用和其短期流动资金需要。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街道推荐
申请人自愿向户籍所在街道设立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下岗失业人员身份确认手续,并依照 上述第五条的要求,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出具《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见样表一)。
(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申请人应将《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送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 照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复核,并在《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上签署意见。
(三)担保机构核保
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同意,申请人向区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申请人提供:《再就 业优惠证》、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营业执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担保机构接受申请后,对申请 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填制《小额贷款担保调查审批表》(见样表二),并组织调查评估 ,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后在《小额贷款担保调查审批表》上签署担保意见。
(四)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及区担保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担保调查审批表》向与区担保机构有合作 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借款,贷款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 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照《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书》和《借款合同》的用途使用小额担保贷款,不得挪作他用。贷款银行应当对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督、审查,对挪作他用的资金应当提前收回。
第九条 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可获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具体数额根据项目的资金需求和自有资金的情况核定。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下岗再就业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不得超过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