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除Φ1.83m磨机。市经贸委负责市赣峰水泥公司和萍乡市钢城水泥厂Φ1.83m磨机的拆除。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所管辖范围内Φ1.83m磨机的拆除。
(二)污染源限期治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对辖区内各水泥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
(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加强对萍乡市各水泥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萍乡市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环保的领导,市监察、经贸、财政、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为成员,负责管理监督此次专项整治。
(二)市政府定期召开萍乡市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专题会议,听取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贸委、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专题汇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各县(区)环保局在2007年2月30日前完成水泥生产企业监管公示牌的设立,明确监管单位、人员及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四)市、区两级环保局负责加强对辖区水泥生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原则上要求每周巡察一次,做到不定时、全天候巡察。
(五)建立群众监管投诉举报体系。市、区两级环保局会商当地政府确定监管体制,在各自的辖区内建立水泥粉尘污染群众监督小组,由水泥生产企业周围的群众任成员,负责对水泥生产企业粉尘污染进行监督。
(六)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各水泥生产企业的窑尾除尘设施运转进行监督管理。各水泥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凡是窑尾除尘设施运转出问题,如水电除尘器的除尘电压低于设计电压的80%或大布袋除尘器的布袋破损,机立窑必须停止生产。对除尘设施失效仍继续违规生产的,依法严惩。
(七)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机立窑大布袋除尘器过滤面积偏小,导致窑面漏烟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凡过滤面积偏小,导致窑面漏烟的企业,必须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除尘器扩容改造。改造完成前,必须降低机立窑台时产量,确保窑面不漏烟。
(八)各水泥生产企业加强内部监管,定岗定人定责,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作技能,保证除尘设施的正常工作,监管情况定期报当地环保部门。
(九)对逾期未完成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技术监督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市监察局加强对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顶着不办和工作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保证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