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2007年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萍乡市 2007年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萍乡市2007年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污染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市水泥生产企业粉尘污染问题,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一)全市所有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排放达到如下要求:机立窑、烘干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 50毫克/立方米,单位产品排放量为0.15公斤/吨;磨机、装包机、破碎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0毫克/立方米,单位产品排放量 0.024公斤/吨;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萍乡市2007年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见附件一)范围之内。
(二)淘汰Φ1.83m磨机。
(三)各水泥生产企业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排放口颗粒物达标排放。
二、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2007年4月底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颗粒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辖区内的各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各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在2007年10月底以前完成治理任务。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要停产治理,直至关闭。限期治理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二)全市所有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在2007年10月底以前,拆除Φ1.83m磨机。对未完成拆除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业、关闭。拆除磨机企业名单见附件三。
(三)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在2007年10月31日前全部安装机立窑窑尾烟气颗粒物自动连续监测装置。
三、整治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