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广东省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不含计划单列市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广东省政府助学金”不再单独设立,整合到国家助学金内一并组织实施。
1普通高校。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20%,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生活费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属普通高校和民办普通高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财政负担90%;其他14个地级市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地级市财政负担40%。
2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两年,主要资助生活费开支,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解决生活费问题。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以及市、县级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共同分担;地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省内生源按生源地、外省生源按学校所在地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生源地或学校所在地属于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不含恩平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负担90%;属于欠发达地区市、市辖区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40%,地级市、市辖区财政负担60%;属于欠发达地区县(市,含恩平市)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60%,地级市、县(市)财政负担40%;属于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80%,地级市、县财政负担20%.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与培养的新模式。
(四)国家助学贷款。继续完善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探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操作模式,让符合条件的学生都能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对应届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服务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省财政给予代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五)各类学校配套资金。各普通高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中等职业学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建立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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