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兽医队伍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建设。
1、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指经资格许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各县(市、区)应尽快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资格认可、采取政府任命或其他方式,将其纳入官方兽医队伍。
2、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经确认拖欠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对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切实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三)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和日常运作经费。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各级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各地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实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完成。为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以曾贤林副市长为组长,温国伟副秘书长、市农业局梁志祥局长为副组长,市农业局、人事局、编委办、财政局、发改局、社会保障局为成员单位的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