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经贸、发改、科技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炉窑改造、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同时,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有关节能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研究落实加快节能技术推进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3、加强节能技术的地区交流与合作。广泛开展地区节能合作,及时掌握国际节能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外地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引导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加强节能交流合作,经贸、发改、科技和环保部门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四)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发改和经贸部门要尽快研究制订我市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办法。
2、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我市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经贸部门要研究建立我市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3、健全电力需求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管理的综合优势,提高电能使用效率。市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物价局、质监局等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4、促进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要求重点耗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能量平衡分析和能源审计、诊断等能源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节能责任制,将节能降耗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督促、推动我市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2家和列入省千家节能行动的5家企业完成节能目标,经贸部门要切实抓好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工作,在2007年6月前完成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对企业能源审计、规划、计量等有关内容的培训和指导。
5、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经贸、发改、质监、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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