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设。积极争取上级支持,逐步壮大全市现役消防力量,建立一支与清远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队伍。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严格贯彻条令条例,规范部队管理,保持队伍稳定统一。
(二)积极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发改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通厅《转发
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80号)的精神,积极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辅的能覆盖城乡、有效控制各类火灾的消防力量体系,解决当前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
一是大力发展合同制消防员与消防协管员。抓紧征招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协管员,按照普通站、特勤站国家最低人员配备标准,综合考虑各地消防警力缺编等情况,采取分年分步实施的办法,使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协管员尽快成为我市公安消防队伍一线执勤灭火和非执法岗位的主要补充力量。从2007年起到2009年,全市合同制消防员总数要达到130人,消防协管员总数要达到50人。二是大力发展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到2009年底,各中心镇和地区生产总值超过2亿元的经济发达镇以及大型企业,特别是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全市专(兼)职消防队总数达到50支,总人数达到500人;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建成专(兼)职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要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消防队。三是大力发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义务消防队。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开展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其他单位占10%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治安、消防合一的保安消防员,到2009年底,全市保安消防员总数达到600人以上。
(三)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市公安局、消防局要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共同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派出所消防监督作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以及其他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