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度。要根据建设部《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和公安部、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精神,坚持“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尽快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和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同时编制消防规划。市政府不批准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规划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在建设项目审批时要保留消防站建设用地。要加快清远市消防指挥中心、清远市特勤消防中队以及清城区消防大队营房建设步伐,现有消防站未达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应抓紧改建、迁建。
(六)加大公安消防装备建设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的能力建设,为公安消防部队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群众遇险事件、水旱灾害、气象灾害、森林火灾以及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装备。到2008年底,全市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必须配备的常规和特勤装备,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配备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车和举高消防车,力争在2009年底前,城区、清新、佛冈、英德、阳山、连州各配置一辆大功率水罐(泡沫)消防车,2010年底前,佛冈、连州、阳山配置一辆32米或24米举高消防车。
三、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狠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的早期建筑、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城中村”及其他重要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一畅两会”行动。执法部门发现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改正,对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严重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对存在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6〕1号)的要求,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督办工作由隐患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本地消防联席会议明确督办单位或由当地政府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消防安全隐患单位整改情况。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的、对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以停产停业处罚的意见,各地政府要及时给予明确批复,并协调处理好停产停业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