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落实消防安全第一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或火灾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和行政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强化防火检查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切实提高自身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五)落实火灾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后,各地要及时报告和通报火灾基本情况、损失、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组织媒体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教育和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保障消防经费足额到位。一要保障正常经费供给。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财政厅《武警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政〔2004〕300号)和《关于我省武警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参照执行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通知》(粤财行〔2006〕123号)的精神,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本地财政年度预算,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部队建设需要逐年增长。从2007年起,我市消防部队业务经费保障标准为人均不应低于3.3万元,并应在3年内逐步达到4.5万元以上标准,已经达到4.5万元以上标准的县(市、区)不得低于现有水平,经费增幅每年不低于10%。二要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改善公安消防部队工作及生活条件,参照当地公务员标准为现役干部、士官发放岗位津贴和各种补助。每年为现役官兵购买人身意外伤亡保险,并为因公负伤致病的消防官兵全额核报医药费。三要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保障正常的消防事业经费开支。四要拓宽消防经费的筹集渠道,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自愿资助消防事业。

  二、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火灾预防控制能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