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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07〕78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计划,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并认真进行督促检查。

  (一)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要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与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

  (二)建立消防工作评价体系。各县(市、区)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考评范围,进行定期考核。市政府制定《清远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市消防联席会议组织实施。

  (三)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消防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及联合执法机制,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公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根据《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分级分类依法组织实施。市公安消防局对各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保障我市消防事业经费足额划拨,合理增长;规划、建设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确保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政、通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教育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其他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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