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医保覆盖面的通知
(合劳社[2003]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2003]95号)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医保覆盖面工作通知如下:
1、凡属《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82号令)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合政[2002]168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暂不具备建立个人帐户条件的新参保企业,可先参加住院医疗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待条件成熟时,再建立个人帐户。
3、关闭、破产企业,以及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退出国有序列企业的退休人员,按照《关于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合医改[2003]2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