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加强电力需求管理,进一步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加强负荷管理,努力转移高峰负荷;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合理引导电力消费。
第九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错峰用电方案。根据错峰形势和需要,必要时将普通工业专变用户纳入参与错峰用电,确保居民生活用电、重要单位正常用电不受影响,最大限度保证高科技企业和纳税对环境污染少的重点支持企业用电的需要。对耗能高、产业技术落后,纳税少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企业要采取限电措施。
第十条 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鼓励企业在非常时期,多管齐下,自备发电机,以解决电力供不应求的矛盾。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加快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节电执法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用电行为,对拒不执行错峰或错峰容量未能达到要求的用电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的技术创新,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对在节电降耗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各用电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上级规定的权限,实施限量用电管理或停业整顿。
第十五条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严格限制高耗电、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限制和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