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缓解我市电力紧张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7〕7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缓解我市电力紧张的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缓解我市电力紧张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改变我市目前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加强节能管理,提高效能,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约用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加强节电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市民对资源的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使节电成为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自觉行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市经贸局、各县(市、区)节约用电主管部门要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合理调配各企业、公共场所的用电。
第五条 提高外电源供应能力。在保证省分配给我市省网电力负荷指标足额供给的基础上,各级应积极主动地向上级反映我市电力紧缺情况,争取上级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增加我市省网电力负荷分配指标。
第六条 提高地方电源发电能力。加强对小水电和火力发电厂的管理,有序调度,争取多发电;各级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大力引入湘、桂小水电,尽最大努力解决我市部分电力缺口问题。
第七条 对公共用电进行科学合理调控。推行“光亮工程减时减半”政策,对所有道路、桥梁、公园等公共场所灯饰夜间实行间隔关闭;广告照明、霓虹灯、外墙灯必须关闭;各大商场、娱乐场所、商务楼和宾馆等使用的中央空调,室内空调使用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空调温度控制在2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