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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2007〕86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企业扩大出口

  (一)为支持企业开拓新的国际市场,企业当年出口增长,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增幅,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并超过上一年的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二)企业当年出口保持增长,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企业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并授予出口先进企业牌匾。

  (四)企业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含2000万)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并授予出口先进企业牌匾。

  (五)新备案登记的生产型企业和进出口经营企业,新登记当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优化企业出口结构

  (一)扶持重点企业扩大出口。市每年按上一年出口量、产值、质量、税收、能耗等综合指标确认一批出口重点扶持企业,优先安排用电、优先办理出口退税、结售汇和检验检疫及通关手续。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对国家、省或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各地不得突破,不得自行加征。

  (三)对外贸出口企业用于产品研发的费用,购置价格30万元以下的设备给予一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或摊入企业成本;对于投资符合国家产品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外贸出口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应税额中抵免。

  (四)进一步支持企业进行产业升级,鼓励企业出口终端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产品。鼓励企业在本地口岸出口,对当年深加工结转量比上年减少300万美元的,列入外贸出口重点扶持企业名单;对当年深加工结转量比上年增加300万美元的,每年由外经贸局、海关等部门共同确定并列为控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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