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人工增雨工程,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按照国务院和广东省有关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要求,成立市和县(市、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全面履行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职能,及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积极开发云水资源,减轻干旱等气象灾害损失,各级要进一步提高人工增雨减灾能力,使人工增雨工作由被动应对向主动统筹转化。要围绕我市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人工增雨基地,建立农业抗旱、水库蓄水、森林灭火、城市降温和调节严重空气污染等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健全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八)建设气象科技创新工程,提高气象自主创新能力。
深化气象业务技术体制改革,构建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增强气象科技创新能力。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科技、气象等部门编制发展规划、科技计划时,要加大对气象科技的投入,增强气象事业发展的科技动力和活力。科技及有关部门要支持气象部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技术,提高我市气象工作的整体水平。
加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制订气象人才工作规划,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加大气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形成不同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气象人才梯队。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气象事业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要坚持和完善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把发展气象事业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服务机构,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制订和实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公共气象服务职能,根据实际,制定重要气象设施建设与人工影响天气发展、雷电预警防护、风能和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内容的发展规划,加大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力度,在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基础性公益事业”的性质,在建设规划、用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保障气象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如期推进。
(三)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气象综合保障等工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施放气球等行政审批工作,严格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职责,规范雷电灾害防护、气象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气球施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切实保护气象设施和观测探测环境,严格执行气象台(站)迁建审批行政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