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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8、鼓励我市企业“买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清远市且主要生产经营纳税地点在清远辖区内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相关优惠政策。对企业迁移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9、扶持上市公司发展。企业上市后的3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所得部分20%的额度,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该公司扩大再生产。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优先发展高新产业,带动制造业跃升发展。优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共项目建设。

  10、引导募集资金投向。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为依据,如果企业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计划在清远投资,且上市后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在其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清远部分开始实施之日起3年内,参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县(市、区)部分的40%的额度,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该公司扩大再生产,但不能同时享受前款“扶持上市公司发展”的补助。

  (二)强化项目用地支持。

  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并优先上报用地指标计划;对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凡符合产业导向的优先列为本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纳入省、市级重点项目盘子。

  (三)改善人才环境。

  要加大培育和规范职业经理人才市场工作力度。鼓励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业绩挂钩激励机制。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

  (四)不断丰富资本市场。

  大力实施民资回归工程。加快推进BOT项目建设。扶持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规范发展信用担保行业。加快开展社会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优化社会信用环境。

  五、优化利用资本市场的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清远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上市办),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市上市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上市办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制定全市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以及鼓励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政策措施,跟踪企业改制进程,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利用资本市场中的有关事项。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企业上市和资本运作的讲座、推介会、座谈会等,组织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已上市企业、证券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各县(市、区)要完善上市办工作机制,配足配强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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