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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企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五、大力推广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制度

  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适应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具有工会领导机关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能,有权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工会、乡镇工会、街道工会、社区工会等工会组织可采取多种形式,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关系问题与相应的企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覆盖本地区本行业所有企业,包括未建工会的企业。凡年纳税在30万元以上或职工在50人以上的企业要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具体实际,对条款进行细化,签订适应本企业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工会要主动加强同工商、经贸等部门的配合,在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六、依法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行为。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企业违法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七、切实加强领导和检查,推动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工商等部门,成立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领导机构,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给予法律政策指导、加强行政监督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工会组织要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凡未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所在企业党政工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经贸部门、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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