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总工会、合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市企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98号)
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总工会(工会)、经贸委、企业联合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字[2001]64号),根据2002年9月1日合肥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第一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目标和任务
全市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工作目标是:在我市企业普遍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切实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增强约束力,提高实效性,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由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新机制,为我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2003年的任务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制率达60%以上;选择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试点,签订工资协议企业达5家以上;公有及公有控股企业普遍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制率和职工覆盖面都要达到95%以上,未建制的要建制,已建制的要巩固、完善、提高,合同到期的要及时续订,企业改制的要采取续签、重签或确认等方式,保持建制工作的连续性;集体合同的履约率要达到80%以上。
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
一是各县、区、开发区要在2003年9月底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明确职责任务,主要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对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对有重大影响的职工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二是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制。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重大纠纷,需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调解,有的需提交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直至诉诸法院进行司法解决。当前企业正在全面改制,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在大中型企业建立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组成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努力把劳动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县、区、开发区要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落实三方仲裁原则,及时有效地调处劳动争议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加强仲裁庭和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