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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室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在考试开始前分发试卷时出现钥匙遗失、密码遗忘或者锁具技术故障等突发情况,在按前款规定处理的同时,可以启动技术性应急预案,由本级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指挥,在场值班巡逻的公安、保密部门工作人员监督,实施锁具破坏技术措施,开启保密铁柜,保证安全、及时将试卷发出。
  遗忘、丢失密码的保密铁柜系配备电子密码锁具或者生物特征识别锁具的,可按上述程序,指令教育考试机构保密员使用应急密码或者应急识别码开启保密铁柜。
  实施破坏性技术措施取出本次应发的试卷后,必须由原有人员当场完成门和锁具的更换、修复或者密码、识别码重设等工作,并检查无误,确保后续保密过程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实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措施,应当随时逐级上报工作进程与结果等情况;保密室里屋、外屋的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全程开启、全程录象。其全部录象的电子文档必须当场双备份,并保证文档完整、质量合格。实施结束后应当立即出具书面报告,连同视频监控录象电子文档,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四条 保密室应当制定防灾应急预案。在保密室使用期间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纵火等事故时,迅速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切实保证保密材料的安全完好。
  防灾应急预案实施中,应当随时逐级向上报告情况。实施完毕,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保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派出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的保密室进行检查监督。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保密部门应当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时或不定时对保密室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保密室外屋的视频监控全省联网,在工作期间,上级教育考试机构昼夜通过网络对下级保密室值班保卫情况进行巡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因保密室建设、管理工作不力,导致国家教育考试的试(答)卷发生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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