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室使用期间,不得存放非保密材料和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自保密试卷进入起至试、答卷全部运出的保密室使用期间,必须昼夜二十四小时值班巡逻。每一班次值班巡逻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值班巡逻人员必须按合理的时间间隔轮班、按时交接班,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值班过程中,电子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值班人员必须通过视频显示器和观察窗随时观察里屋情况;必须定时、不定时巡查保密室外围,及时发现异常苗头,制止无关人员接近保密室。
除具有涉密权限的考试工作人员之外,不得允许任何人员进入保密室里屋。
在具有涉密权限的考试工作人员进入保密室工作时,值班巡逻人员必须同时通过视频监控和观察窗对里屋进行全程监视。
值班巡逻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室里屋(应急情况下经特别批准的除外),不得在当班时间睡觉或从事与值班巡逻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值班巡逻工作情况、交接班事项必须按值班班次记录完整,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保密室使用结束时,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两名保密室负责人同时向保密员办理保密室机械锁具的钥匙交还手续。
保密员在查验钥匙无误后,在保密钥匙领用簿上办理领用后注销登记。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当场提出,由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责成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对正常收回的钥匙,按第七条的规定封装后保管。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保密室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机械锁钥匙遗失或失窃、密码锁具的密码泄漏或遗忘等事故,必须立即报告本级教育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全体负责人前来现场,组织考试保密工作人员,在当地保密、公安部门协助下,检查核实是否发生试卷保密安全事故。
如确认没有发生保密安全事故,可经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组织本级保密室负责人和保密员,在当地保密、公安部门监督下,实施更换机械锁具、重设密码锁开锁密码等补救措施(必要时可指定符合资质规定的技术人员参加工作)。
如怀疑或确认已经发生保密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实施紧急处置,再实施更换机械锁具、重设密码锁开锁密码等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