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启用保密室之前,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必须进行自查,并经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合格后签发准用证明。自查和检查结果应当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保密室使用和值班巡逻等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安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启用保密室时,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确定保密室负责人。保密室负责人为两名,分别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或者当地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负责人、考试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掌管保密室门、柜钥匙,负责考试的试(答)卷接运、接收、保管,以及试卷发放、答卷整理与送交工作。
保密室负责人不参加保密值班巡逻工作。
教育考试机构的保密员不得兼任保密室负责人。
保密室负责人名单、值班电话号码、保密监控系统联网方式等资料,应当在保密室启用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四条 使用保密室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规定组织保密值班巡逻队伍。值班巡逻人员在当地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在职干部中选调。
第十五条 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资质条件的规定,上岗前应当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附3),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第十六条 在保密室启用时,由教育考试机构保密员向保密室负责人办理机械锁钥匙的领用、登记手续。
办理钥匙领用手续时,两名保密室负责人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检查保密室钥匙专用袋是否完好无损,封口条上原有的签名、盖章等印迹是否齐全正常。如发现异常迹象,应当拒绝接受钥匙,并立即报告当地考试保密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保密室里屋门、保密铁柜门上两锁的钥匙,必须由两名保密室负责人分别领用、掌管。保密铁柜的锁具为机械锁并配密码锁的,两名保密室负责人一人掌管机械锁钥匙,另一人在启用保密室时自行重设密码锁的开锁密码,并严密掌管,防止密码泄漏或遗忘。密码锁具采用生物特征识别的,由不掌管机械锁钥匙的保密室负责人设置开锁识别码,同时由保密员设定应急开锁识别码。
第十七条 存放有保密材料的保密铁柜,每次关门上锁时必须由当地保密部门负责人加贴纸封条;开锁前必须由保密部门、考试机构有关人员和值班巡逻人员共同观察确认封条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逐级向上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