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按要求完成建设、配置的保密室,必须通过检查验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省级保密室由省级教育、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并发证。
市(州)、县(区)级保密室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会同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省教育考试院和公安、保密部门对市(州)、县(区)保密室的检查验收进行监督。通过检查验收的保密室,由验收单位报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公安、保密部门审核、发证。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省、市(州)、县(区)级教育考试机构设兼职保密员一人。保密员的资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密员的职责是:平时负责保密室门、保密铁柜钥匙和应急密码、视频监控录象资料、值班记录、保密室合格证件等用品、材料的保管,负责保密室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在保密室启用前和使用结束时,负责为保密室负责人办理相关用具、用品、材料的分发领用与检查回收手续;保密室使用过程中,负责相关技术设备的使用维护并保证技术状态良好,负责对保密值班和试卷等保密材料的收存、分发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保密室各机械锁具的钥匙,在交保密员保管时,必须由当地教育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组织,教育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保密部门负责人监督,使用保密专用袋封装,在场三人同时在封口条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保密员在接收新钥匙时,应当在钥匙上加贴(挂)编号等标记,以便识别、验证。
按规范封装的保密室钥匙专用袋,由保密员存放在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的保险柜内。
装备电子密码锁具的保密铁柜,如配有应急密码装置,其应急密码始终由保密员按机密材料保管,仅限启动应急技术程序的情况下由保密员按指令使用。
第八条 对保密室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和器材用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室内干净整洁。
第九条 在没有试(答)卷保存的空置期间,保密室一般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存放非保密材料。如确因需要挪作他用以后,在下次启用前必须更换里屋门的机械锁具。
第十条 保密员保管的钥匙、密码如果发生遗失、失窃等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教育、保密部门,经批准后采取更换锁具等补救措施,并书面报告省教育考试院。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组织国家教育考试前,市(州)、县(区)应当成立教育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教育考试机构、公安、保密部门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考试全过程中的保密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