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室管理细则》的通知
(湘教发〔2007〕27号)
各市州教育局、公安局、国家保密局:
为了切实保证我省国家教育考试的保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省教育厅、公安厅、国家保密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室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室管理细则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国家保密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
附件:
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保密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国家教育考试的保密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结合本省教育考试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保密试(答)卷的运送、保管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市(州)、县(区)级教育考试机构分别负责,同级公安和保密部门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室建设
第三条 省、市(州)、县(区)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建立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国家教育考试试卷。考试实施期间,市(州)、县(区)级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下同)的保管室使用。
第四条 保密室的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和相关用品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第十四条和本细则附件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