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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转发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总工会、共青团安徽省委、安徽省妇联转发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劳社字[2003]42号)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委)、卫生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国务院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于2002年12月1日施行,为了全面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现将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面准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都来积极支持禁止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各地要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经研究决定,全省于7月16日至8月15日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劳动用工执法大检查活动有机结合,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各级公安局、工商局、教育局(委)、卫生局、总工会、团委、妇联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市要将检查情况于9月3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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