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和机关离休人员五年增加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皖人发[2003]38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和机关离休人员五年增加级别工资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按在职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办法,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具体办法是:
1、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可在本人离休时(1993年9月底以前离休人员可在1993年工改套改时)职务工资档次上顺延,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
2、从2003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基本离休费按本人实际顺延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即为现行事业单位同职务同档次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和相应的津贴(活工资)两项执行。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计发津贴的比例,按现行国家对离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机关离休人员比照1993年工改后在职人员每满五年增加一个级别工资(倒级差)的办法增加离休费。具体办法是:
1、凡机关1997年11月底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人员,可按现行国家级别工资标准,相应增加两个级别工资数额的离休费。
2、凡机关1997年12月以后办理离休手续的离休人员,可按现行国家级别工资标准,相应增加一个级别工资数额的离休费。
3、上述机关离休人员本次增加一个或两个级别工资数额离休费,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可按增加倒级差的办法增加。
三、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省劳动厅等四部门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按机关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部分由事业改为企业,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离休人员,按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办法执行。
四、解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两年一次增加离休费时相应增加津贴(活工资)和机关离休人员五年增加级别工资问题的时间,均从2003年1月起执行,过去的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