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涉及建筑企业的,抄送上一级建设部门。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公安厅、省总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市、区)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7〕70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和省总工会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部门及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做到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各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级要实行24小时值班,县(市、区)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度,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各地要按照浙政办发〔2007〕70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的长效机制。对建筑、装饰装潢、交通施工企业、租赁经营场地企业和已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必须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各地要按照市级不少于50万元、县级不少于30万元的标准,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各地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要积极推广实施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努力建立农民工直接保管记工记录的无忧打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