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公安局、总工会: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拖欠工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巩固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0号)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要求,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决定于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为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 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二个阶段进行:
一是开展宣传和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7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一方面,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07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