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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重庆市秀山“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重庆市秀山“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
(浙安委办〔2007〕42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庆市秀山“10?21”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07〕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我省虽是烟花爆竹生产小省,却是经营消费大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还时有存在,局部区域还十分猖獗,由此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也时有发生。自2002年以来我省发生的10起烟花爆竹死亡事故中, 6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26人死亡,损失惨痛、教训深刻。近年来,随着部分城市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禁改限”和生产企业退出工作力度的加大,非法生产活动有所抬头。2007年春节期间,温州市就查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件7起。各地要针对当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即将进入旺季的特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打非工作组织领导,加大打非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抓好烟花爆竹的打非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措施全面深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一是针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农村和城郊结合部的特点,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浙安委办〔2007〕16号)要求,重点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在基层。二是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建立“政府积极主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有效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三是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好烟花爆竹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合同备案等流向登记制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杜绝私藏现象的出现,从管理制度上杜绝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四是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做到合理布局,避免形成市场真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产品流向,形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单位--消费者”的合法流动途径,坚决取缔零售单位从事批发经营的非法行为。五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烟花爆竹产品合法标志的宣传力度,加大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危害性和危险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非法活动和非法产品危险所在,积极引导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不组织、不参与、不默许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强化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同时,各地要继续抓紧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及其整改验收工作,结合已布置的烟花爆竹取证企业“回头看”,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反“三违”和反“三超一改”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完成安全隐患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继续抓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稳步退出工作,并做好退出企业剩余原材料、半成品的安全处置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拆除,确保退出企业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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