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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时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时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职字[2007]70号)


各市人事局、发改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时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并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人事厅、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省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工作。省人事厅负责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考试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教材征订发放、注册登记。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具体考试事宜另行通知)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决定成立省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李永平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主任:郝虎林  (省人事厅职称处处长)
      李肇伟  (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处长)
      刘德晋  (省人事考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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