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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92号公告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年第92号公告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6号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现转发你们。

  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要求,有条件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代理机构,请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发改委法规处,以便统一初审上报国家发改委。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表,可从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精神,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审结果公布后,未取得该项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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