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20号 2007年10月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 二00七年九月)
今年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和“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基本摸清了债务底数。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化债范围
(一)目标任务。从今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同时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今年年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
(二)化债范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20号)要求清理核实后确认的债务,即截至2006年12月31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不包括公办民营)定点学校因修建校舍和购置设备等形成的债务。
二、工作原则
(一)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经济薄弱地区债务化解所需资金,主要由县级统筹安排,省财政给予补助。
(二)严格清偿。市、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学校在化解债务工作中必须做到偿债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切实维护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的严肃性。
(三)直接支付。偿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原则上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四)严禁新债。着眼于建立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政府统筹安排。省、市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不得规定地方配套资金,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挂钩。公办学校新上项目必须首先落实经费来源,并报县级政府审批,其中省财政转移支付县须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