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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奖励计划生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183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奖励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时,应将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预留出来,并一次性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存储。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计划生育部门的审核证明,从财政专户预留的资金中一次性发给计划生育奖励资金,标准为2000元/人。

  二、在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经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给予了一次性奖励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不再补发。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没有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的,且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市计划生育部门的审核证明,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2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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