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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3]32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合肥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的医药费保障机制,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统筹的实施意见》(合办[2002]21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原则

  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

  二、统筹范围

  本市企业离休干部。采取分级统筹、创造条件、积极推进的办法,分步实施。

  三、统筹费标准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按本市上年度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2003年标准暂定为:每位离休干部1.2万元/年征缴。

  四、筹资办法

  (一)参加统筹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再按确定标准缴纳统筹费。

  (二)特困企业按标准缴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企业和主管部门确实无力解决的,由该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减交申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企业资产在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范围内的,由控股公司补助;资产不在国有资产控股公司范围内的,经财政局审批后,对减交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三)企业改制、转让、破产、关闭时,应优先从土地和其他资产变现收入中,按每位离休干部1.2万元/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药费统筹资金。实施统筹前上述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已提留的,将提留的资金缴入各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资金帐户;没有提留的或提留不足的,经申报批准后,由所在国有控股公司解决;企业资产不在国有控股公司范围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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