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中,属于未出中心的下岗职工,仍按原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协保”人员,仍按“协保”政策规定由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属于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的,其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予以补助;其余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在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须以个人名义参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个人参保时,需委托户口所在区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参加养老保险并到银行缴费,具体缴费标准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费率缴费,按国家规定,其中13%列入养老保险补贴范围,7%由个人承担。
在从事公益性岗位之前已参保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仍在原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参保。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申领养老保险补贴。
1、每季度后首月的1~10日,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初次申报时,须持:①《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②经市就业办认定的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复印件;③缴费凭证复印件;④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向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再次申报时,须持缴费凭证复印件和用人单位出具的在岗证明,向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申报。
2、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收到失业人员的申报材料后,代理机构应提出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申请,并汇总养老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连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于每季度后首月15日前向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市职介中心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3、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并在每季度后首月2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复核,由市劳动保障局转市财政部门审定。
4、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准的补贴数额,在每季度后首月的30日前将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5、季后第二个月的第1个工作日起,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可到参保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领取养老保险补贴。
养老保险补贴从2002年10月起执行。
七、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工伤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