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

合肥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意见
(合就[2003]22号)


各县、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4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群体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工作,现就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聘用以及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的养老、工伤保险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聘用对象按市政府47号专题会议纪要和合就[2002]2号文件执行。

  二、公益性岗位的提供

  各单位应实行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对腾出的公益性岗位情况,按合就[2002]2号文件要求,及时报市就业办。

  市就业办根据各单位提供的空岗报告情况,通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或新闻媒体及时传递给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聘用程序

  愿意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手册(失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其户口所在街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表达自己的就业愿望;街道应及时将登记材料转报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以便用人单位及时选聘人员。

  用人单位(各区的用人单位由区劳动部门汇总)将聘用人员的材料报市就业办核实后,应及时与聘用人员签订协议,并报市就业办备案。

  四、聘用人员管理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对一些岗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协议中加以明确。被聘用人员应按聘用协议的要求,服从工作安排,遵守工作制度。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市政府下达的提供公益性岗位目标数聘用人员,当人员不足时,市就业办及时协调各区和相关单位从已登记的下岗失业人员中补充。

  各用人单位应向市就业办按月填报公益性岗位人数变动情况统计表,并附减少人员花名册,以便及时做好减员补充。

  五、岗位劳动报酬

  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劳动报酬为每人400元/月。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应由本人签章领取。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的资金筹集实行“三家抬”原则,即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各承担1/3。用人单位持聘用人员花名册和劳动报酬凭证(新增和首次聘用人员持聘用人员花名册),报市就业办审核。市就业办负责将核定的公益性岗位劳动报酬资金按季度拨付至用人单位,对于未出满勤等原因而结余的公益性岗位资金,由市就业办在下季度拨付资金时扣回。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