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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关闭和取缔年耗材5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木材加工企业和以天然阔叶林资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根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年耗材500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木材加工企业和以天然阔叶林资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一律关闭和取缔。
  (三)整顿木材加工企业。对加工非法来源木材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并关闭和取缔该加工企业。对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环境影响审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的企业要依法给予处罚;对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甚至予以关闭和取缔。
  (四)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检制度。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年检不合格企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进行变更登记(删除经营范围中涉及木材加工的项目)。
  (五)依法管理,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凡建设木材加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必须按《江西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办理预审、核准、发证手续。设立木材加工企业或新增木材加工项目,必须在工商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之前,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前置审批手续(即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保留企业的档案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保留的企业坚决给予取缔关闭,逐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响萍乡林业产业品牌。
  五、实施步骤
  本次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和县(区)级领导小组审查、市级领导小组审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时间自2007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共分3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布置和自查阶段。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按照上述要求,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宣传发动,部署和落实所有木材加工企业进行自查,有关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摸底,调查了解涉及木材加工项目的申报、实施情况。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木材加工企业是否按规定领取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对,排查出非法加工木材的企业或行为。
  第二阶段:2007年6月1日至7月31日,全面实施阶段。各地、各部门在自查自报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木材加工企业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保留或取缔加工企业对象等审核处理意见,对非法加工木材的企业依法查处。建立健全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合理调整木材加工企业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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