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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副组长:戴 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民 市林业局局长
  成 员:吴海兵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 勇 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苗甫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笑萍 市环保局副局长
       肖剑顺 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胡世燕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由吴海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林业局孙如萍、王伯民任副主任。
  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对本地区木材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全市木材加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完成。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依法设立情况:木材加工企业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木材加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无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非法从事木材加工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原料来源渠道,年均消耗林木资源数量(折合材积),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帐;有无违法收购、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明或不具备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木材行为;有无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数量从事木材加工的行为;有无转包、转租行为;是否按要求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按规定申请办理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污染物排放是否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三)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是否定期审核木材加工企业原料来源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等。
  四、工作措施
  (一)关闭和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加工企业。按照谁设立、谁关闭、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关闭和取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设立的木材加工企业。包括关闭和取缔虽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虽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木材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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