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包括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四、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禁止、限制留宿人员。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生产型“三合一”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必须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经营型和服务型“三合一”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因客观原因确需值班 留宿的,必须满足一定消防安全条件,且只能留宿1-2名值班人员。
2.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经营型和服务型“三合一”建筑,责令限期在建筑内部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物理隔离,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并设置有相对独立的直通室外安全出口。按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积极推广应用独立式报警装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在火灾状态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3.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强化“三合一”建筑火源、电源、气源管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要积极推行按商品货物种类划片经营、合理限制可燃易燃物品储存数量,集中管理火源电源气源、夜间统一关闭电源气源,生活区与经营区独立布局、住家与经营、人与货分离等措施。
4.严格消防监督执法。对新、改、扩建工程,要以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防火安全实际需要,实现经营、仓储与住家独立分隔设置,严格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依法分级纳入重点监管视线,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跟踪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逾期不整改火灾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又不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5.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