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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实施江西省档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学习贯彻实施江西省档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档案登记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已于2007年1月17日颁布,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登记办法》是继我省《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出台后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档案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档案事务的能力,保障档案完整与安全,促进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贯彻执行《登记办法》。为更好地推进我市的档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登记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增强社会档案法制观念
  《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档案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省档案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登记办法》是依据《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并结合我省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的,《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管理档案,保障和促进我省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登记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登记办法》的内容和实质,充分认识《登记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性,要抓住《登记办法》颁布实施的契机,将《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学习不断推向深入;要广泛深入地向社会进行档案登记工作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档案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档案登记工作,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登记办法》的动员大会,举办或参加档案登记工作的培训班,进一步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增强档案法制观念,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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