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9号)。
(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1.2006年11月27日前,由各省辖市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对本辖区内的供水安全检查。各市、县(市)供水企业(单位)要依照检查内容做自检报告,认真填报调查表。省辖市主管部门检查结束后要做出本辖区工作总结,汇总调查表。
2.2006年12月1日起,我厅将组织专家组进行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3.各省辖市主管部门在供水安全检查结束后,要督促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认真整改,并于12月31日前将完成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报我厅城市建设处。
五、检查要求
1.各市、县(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要将检查的目标同提升城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相结合,同城市供水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同完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规章制度和落实供水安全责任制相结合,同促进城乡供水协调发展相结合。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把供水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各省辖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组织本次供水安全检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细化检查的内容。要抽调供水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依照标准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
3.各城市要通过本次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辖区供水和二次供水的现状,进一步落实供水和二次供水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对于拒不受检查的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要责令其停止向居民供应饮用水。对水质不达标或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5.本次检查中遇到问题和进展情况请及时与省建设厅城建处联系。各省辖市于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检查工作情况,各供水企业(单位)自检报告以及本辖区汇总的调查表采用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厅城市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