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建〔2006〕156号)
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国发〔2006〕28号)文件精神,《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批准,于2006年9月29日印发全省,这是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纲领性文件,对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建设部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重点对建设领域加强推进建筑节能,实现建筑节能双跨越进行了部署。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事业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节能的艰巨性和重要性
中央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在国务院批准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将建筑节能作为节能工作的重点领域,要求在“十一五”要实现节约1.01亿吨标准煤的规划目标。《决定》中六项节能重点领域,有三项涉及建设系统。其中建筑节能作为一项单列,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全省节能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我省建筑节能在“十一五”期间,要实现节约标准煤300万吨的目标。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筑节能目标按年度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建筑企业,确保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建设领域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在《河南省“十一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职责、制订目标、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测和督促检查,确保完成责任目标。
二、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工作
1.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节能省地型建筑经济激励政策。通过立法,明确建筑节能的法律地位和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目前,省厅已经开始启动《河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 目前,洛阳、南阳两市已经出台市级层面关于建筑节能工作的法规意见,其它各地市应结合实际,积极推动本地建筑节能法规体系建设,为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供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