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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部分城市试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部分城市试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的通知
(豫建科外〔2006〕46号)


各省辖市建设主管委(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加快实施建筑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我厅决定在开封、洛阳、南阳、鹤壁4城市试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检测、测评方法和程序,对建筑物的保温隔热措施、体形系数、窗墙比、采暖制冷方式、建筑耗能量及其能效的等级等信息进行的测评活动。
  二、推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旨在通过公示建筑能耗主要信息,使建设单位明示所建建筑能耗水平,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并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措施提供依据,不断加强建筑用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
  三、建筑能效标识试点建筑的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四、建筑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实施对象、标识方式如下:
  (一) 实施范围:开封、洛阳、南阳、鹤壁4城市;
  (二) 实施对象:
  1.3个以上新建住宅小区,每个小区面积不少于10万㎡;
  2.5个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其中政府办公楼不少于1个;
  3.采暖地区应含有一个集中供热小区;
  4.试点城市的节能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州杯、鲁班奖等参评奖工程应进行能效标识。
  (三) 标识方式:
  建筑能效标识实行按照单体建筑综合测评的能源消耗量(耗热量或耗电量)分级进行标识。每一级能效标识对应相应的单位建筑面积的耗热量或耗电量。1级标识表明建筑能效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节能标准,2级标识表明建筑能效高于节能标准指标15%以内,3级标识标明建筑能效高于节能标准指标15%以上(不含15%)。
  五、建筑能效标识根据《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要求,采取定性与定量、现场检测与软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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