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区、县级市治理“三乱”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和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治理“三乱”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各单位负责治理“三乱”工作的具体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名单以及联系电话应于6月20日前书面报市人事局培训教育处。
四、治理整顿的具体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至6月30日)。各区、县级市及市直各单位要按照省、市的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本地区、本单位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认真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至7月30日)。按要求进行自查,摸清本地区、本系统2004年、2005年的培训办班情况,并于7月15日以前向同级治理“三乱”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分类填报《广州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发证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1)、《广州市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培训中心落实情况调查表》(附件2)、《广州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拟保留的培训办班项目统计表》(附件3)、《广州市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2004-2005年培训办班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4);具体填报方法详见《关于分类填报、汇总相关表格的说明》(附件5)。
凡自查发现存在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的单位,要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培训班坚决停办,违规收费的坚决退回,违规发放的证书坚决收回,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同级治理“三乱”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审核督查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
1. 市协调会议办公室对各市直单位报送的培训办班项目进行审核:合法的予以保留,不合法的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一些职能交叉或法律法规界定不清楚的项目,协调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协调会议审定并予明确。
2. 组织市治理“三乱”工作督查组进行检查。督查组要召开各类座谈会,广泛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凡治理整顿中自查自纠的问题原则上不再追究责任;对治理整顿中或整顿后顶风违纪,继续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借培训办班搞公款旅游或乱发钱物等不正之风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