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条件的检查,凡达不到卫生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卫生许可。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引导。各级政府可制定政策,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通过股份合作、龙头带动等形式联小做大,整合做强,规范发展。
(三)严格落实基层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纳入乡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乡级人民政府要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纳入日常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乡级食品监管队伍建设,各乡镇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特别是小作坊监管工作中的作用,村委会成员中可根据情况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员,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检验检测经费的投入,增加并改善执法、监测、交通、巡查等必备装备,解决实际问题。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普查建档阶段(2007年7月15日至8月31日)。各级政府要统一调度,以质监部门为主,工商、卫生部门为辅,村镇配合,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业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包括处于停产状态或者本地注册异地生产的)小作坊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及条件等基本情况进一步深入调查,全面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档案,实行动态监管,档案内容按附表1填写。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际,以食品生产加工集中区域和地方特色食品加工为重点,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整治工作的阶段性进度安排、主要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并按本方案的工作原则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在2007年12月31前必须取缔不能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将被取缔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单报市质监局备案。
2、在2008年5月1前必须取缔所有城镇范围内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并将被取缔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单报市质监局备案。
3、严格监管城镇范围之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其存在的条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齐全、当地政府允许、签订了食品安全承诺书、严格在本乡镇范围内销售、执行开业歇业申报制度、生产条件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通过整治,允许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单在2008年10月31日前报市质监局备案。